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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几个问题——兼论地方立法的基本特点和功能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3年第12期 出版日期 2013年12月01日
科学认识地方立法的特点,把握地方立法的规律,完善选题立项、调研起草、论证审议等立法程序和制度
中国澳门特区第五届立法会选举期间,街头选举气氛浓郁。CFP/PHILIPPE LOPEZ
特约作者 王永昌
 

  我们要不断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更好地服务和造福人民,就必须科学认识地方立法的特点,把握地方立法的规律,完善从选题立项、调研起草、论证审议等立法程序和制度。

地方立法是地方执政施政行为

  地方立法,是指地方国家政权机关,依法制定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也是国家整个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国家制定任何一种法律,都是执政者管理国家、规制权力、调节社会的施政行为。党的十八大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春秋时期政治家管仲曾说过,“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之所悬命也”。显然,法律是规范社会各种行为的准绳,是统治者的执政方式。在现代社会中,立法的实质就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对包括政府、公民、各个社会组织在内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环境等各个方面进行划界、分配和规范,形成法律上的权益(法权),以达到社会各方的共识,实现社会有序和谐。确定、理顺、改善、稳定社会各类组织、社会公众之间的各类权益关系,以达到社会秩序相对公正合理、社会运行相对文明高效。这是法治的根本目标和作用之所在。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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