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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生型犯罪”一说有失偏颇
贵刊1月13日号发表“让民企走出‘求生型犯罪’”,核心观点值得商榷。文章把民企的犯罪区分为“参与分赃型”和“寻求庇护型”,前一类官商勾结,罪有应得,而后一类,文章简单地把其成因归结为国企垄断和金融垄断,归结于“政策环境”,而不反思这些民企以违法犯罪方式逐利,有失偏颇。
试问,这一系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难道仅仅是因为政府和国家垄断了金融资源,仅仅是因为民企为了“求生”而导致的吗?如果不是这些人的贪婪欲望和不择手段,会走到这一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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