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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须清障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4年第9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3月10日
“一股超大”现象普遍存在,公司管制构架陈旧,是推进混合所有制面临的两大障碍
◎ 蔡洪平 | 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中,第六条与第七条提出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拉开新一轮国企改革的帷幕。然而,在启幕之际,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标有了,方式却不明确,出现了理论上可行、但操作性非确定的可怕的改革虚置现象。如此发展,人们会问:改革“六十条”能执行几何?

  在本人与企业及政府人士的广泛讨论过程中,有人把中外合资企业、合营公司以及国企中民营资本小比例参股都解释为混合所有制,并说“我们已经混了”。这是将概念混淆,不能准确地推进混合所有制。典型的混合所有制应该是指在股权相对平均较低的基础上的多种投资成分构成的股权架构。从国际上已上市公司混合所有制的结构模型看,混合所有制是一个没有“一股独大”和绝对控股股东的股权结构。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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