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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赋权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4年第16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4月28日
历经博弈,环保部门的主张多数得以落实,环境公益诉讼条款有进步但留遗憾,未来实施效果仍待观察
“发展改革部门”主导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内容在二审稿时即删除,但环保部门也没有获得明确的授权。图为2013年6月23日,云南昆明东川区“牛奶河”污染。岗峰/CFP
《财新周刊》 见习记者 欧阳艳琴
 

  污染联防、排污许可、生态补偿、战略环评、生态红线等写入修订后的《环保法》。备受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被规定为“在设区市以上的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

  4月24日,经历了四次审议的《环保法》修订草案,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被表决通过。

  这是自1989年《环保法》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20多年来伴随经济腾飞的是生态环境的危机日益严重。然而修法自始即困难重重,2012年修订草案一次审议稿几乎招致环保部门、学界、社会组织的一致反对(相关报道详见本刊2011年第47期“角力环保法修订”、2012年第44期“明争环保法修订”)。

版面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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