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全国人大八届五次会议上安徽代表团韩树棻等31名代表提出修改《环境法》算起,中国《环境保护法》(下称《环境法(1989)》)的修改工程已经实施快16年了,但直到今天,这一工程仍未完成,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没有抓住修法的关键。笔者认为,完善《环境法(1989)》的关键是调整立法目的。
现行环境法的立法目的设定存在明显缺陷
在讨论了十多年之后,我们不应不正视的一个事实是,中国现行《环境法》立法目的设定存在明显缺陷。而《〈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却没有对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提出修改方案。《环境法(1989)》及其前身《环境法(试行)》所规定的立法目的,最明显的缺陷有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