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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公益诉讼之殇

来源于 《财新周刊》 2013年第26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7月08日
惟有各级环保联合会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此举既示开明,也守住维稳底线
2010年12月30日,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起诉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侵权纠纷环境公益诉讼案,在贵阳开庭并当庭一审宣判。这是我国首例环保基金资助环境公益诉讼案。齐健/新华社
◎ 王涌 | 文

  在立法中,环保公益诉讼有两种命运:一是成为花瓶,装点立法者的开明,此外百无一用;二是成为利刃,作为NGO(非政府组织)手中的武器和杠杆,制衡政府和企业,有效地遏制环境污染。

  NGO组织和社会舆论长期呼唤公益诉讼,曙光终于在2012年8月《民事诉讼法》修订中出现。公益诉讼写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其中“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如同谜语,语焉不详,有待《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修订进一步规定,但是,立法者的开明姿态让人充满希望,许多NGO组织跃跃欲试,准备迎接新的时代。

版面编辑:邱祺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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