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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行路难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3年第9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9月01日
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立是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关键和难点,但也并非全部
2013年7月2日,康菲漏油受害养殖户在青岛海事法院立案庭等待是否接收诉讼材料的答复。东方IC :启孟
特约作者 秦鹏 孟甜
 

  环境公益诉讼在一些发达国家为促进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的理论和实务界希望通过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虽然理论研究成果丰富,实践中也有不少有益的尝试,但是,在关键的立法层面,环境公益诉讼却阻碍重重,其实现之路较为艰难。

  201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新增的“公益诉讼”内容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构提供了新的契机。然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第一次审议中,并没有出现“环境公益诉讼”的身影,直到第二次审议才增加了相关规定,但是,限定“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才能成为原告主体的鸡肋式规定,为社会各界所诟病。原告主体资格何以确立等因素阻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顺利实施。

版面编辑:喻竹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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