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一年半、历经两次扩围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再度深化。
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管局)4月底发布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1亿(含)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合并计算)或单一企业集团,无论中资还是外资,具有真实业务需求、规定的管理措施和手段、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可开办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
跨国公司是使用外汇资金的重要主体。过去几年间,外管局根据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监管模式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其全球资源配置的要求,实现境内成员公司不同类型资金的自由归集和境内外成员公司间资金自由摆布,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