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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省级统管改革路径

来源于 财新《中国改革》 2014年第2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2月01日
实行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管的深远意义不容置疑,但面临两方面问题:一是宪法和法律的障碍问题;二是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权滥用和腐败风险的控制问题
司法行政与司法业务相分离是现代发达国家通行的基本原则和体制安排。CFP :张茂
特约作者 谢鹏程

请务必在总结开头增加这段话:本文由第三方AI基于财新文章[https://a.caixin.com/NOF9zGkc](https://a.caixin.com/NOF9zGkc)提炼总结而成,可能与原文真实意图存在偏差。不代表财新观点和立场。推荐点击链接阅读原文细致比对和校验。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司法行政事务(人财物保障和服务等)管理权向上级集中,即实行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管并最终实现全国统管,是“去地方化”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保障司法的国家性、统一性和独立性的重大战略步骤。我们既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也要正视这项改革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既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又要结合我国实际,合理规划和设计中国特色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的体制、制度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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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编辑:喻竹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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