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公有制财产和非公有制财产的同等地位,提出要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为落实《决定》的这一精神,刑法在平等保护公有和非公有经济方面的一些制度设计上需要完善。
对非公有经济从不保护到有限度的保护
1979年新中国第一部刑法颁布时,为适应当时计划经济的要求,只强调保护公有财产,而没有关注对非公有财产的保护,如对利用职务之便在国有、集体公司或企业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分别以贪污罪、受贿罪论处;把破坏国有、集体公司或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破坏集体生产罪。